为了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4月14日,扬州市国税局集中曝光了2007年度扬州市10件涉税违法案件,警示和威慑一切税收违法分子,从外部环境营造和弘扬诚信纳税光荣、税收违法犯罪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经过多年来的税法宣传,依法纳税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依法纳税已成为大多数纳税人的自觉行为。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利益的驱动,仍然有一些企业不是在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开拓市场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偷骗国家税款,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2007年,扬州市国税系统认真贯彻总局、省局和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国税稽查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中心,突出税收专项检查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两个重点,大力推进各项稽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全年查处税额40万元以上案件19件,其中查处税额在4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9件,100万元以上案件10件,应移送的56件案件全部及时移送,累计查补总收入5649.58万元,有力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 (扬州市国税局 叶勇 张文生 于堂庆)
税案公告1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扬州市宝鑫机电建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税务分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机电产品(专营除外)、家用电器、通讯器材销售。
二、主要违法事实:2003年8月至2005年4月账外经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36663.09元。
三、处理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属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36663.0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0.5倍的罚款18331.55元。
宝应县国税局稽查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税案公告2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宝应县吉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税务分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进口汽车配件、国产汽车配件加工销售。
二、主要违法事实:2005年4月,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号码:06262783、06262784、06262785,税款18272.24元已在2005年4月申报抵扣。
三、处理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第134号文件的规定,上述行为属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18272.2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1倍的罚款18272.24元。
宝应县国税局稽查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税案公告3
江都市天虹汽车配件厂成立于2003年,经营人蔡恒权。2005年,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217.27万元,申报增值税11.02万元,税负5.07%。根据群众举报,江都市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5月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泰州市裕丰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84582.15元。
江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厂作出处以追缴增值税84582.15元、加收滞金15445.92元、罚款84582.15元的处理处罚决定。该厂已将上述款项向税务机关缴纳。
由于该厂2005年度偷税数额超过一万元,偷税比率超过10%,涉嫌犯罪,江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
江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税案公告之4
我局于2007年4月16日至2007年5月22日对扬州市安达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铜业)2004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纳税人简要情况:安达铜业成立于2004年8月2日。经营范围:铜材等生产、加工、销售。地址:高邮市菱塘镇。 2004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02.55万元,已缴税金1.42万元;2005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306.26万元,已缴税金6.63万元;2006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736.07万元,已缴税金10.22万元。安达铜业为新办企业, 2004年至2006年为减免企业所得税期,但应调增三个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经查安达铜业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等,发现:1、购进货物与实际材料耗用不符,现金支付与当期企业账面资金有差异。安达铜业从2004年12月至2006年6月在没有货物购进的情况下,以5%-8%手续费向宜兴濮永根、邗江武林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合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金311081.09元。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安达铜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2、安达铜业购买的10份发票已作成本支出,2004、2005、2006年度分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913.70元、1293997.54元、741058.60元,上述应调增的所得税在减免期内。综述以上行为违反了国税发(2000)第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三、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及司法情况:
(一) 处理决定: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其追缴所偷税款311081.0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 处罚决定: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安达铜业上述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311081.09元。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决定对安达铜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合计罚款326081.09元。
(三)司法情况。安达铜业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已移送高邮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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